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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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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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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奏抄和奏状的区别是什么
  2. 唐朝法律制度
  3. 唐朝谁用新骈体创公文

[One]、唐朝奏抄和奏状的区别是什么

奏抄,文书名。唐代门下省上行公文之一,用以支度国用、授六品以下官,断流以下罪及除免官。奏状,又称状启。在汉代是推举五经博士用的文书,称为举状。其后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凡察举官吏、向皇帝条列其功罪才能等均用之。作为奏疏文种名称,使用到宋代。其程式各代稍有不同,宋代为:首书“某年月日某官状奏”,末称“谨录奏闻,伏候勅旨”。在唐代,政务裁决机制出现了由以奏抄为主向以奏状为主的转变。政务多由宰相汇总以中书门下的名义直接向皇帝申奏,门下省属官给事中的职掌也随之从以审读奏抄为主转变为以封还制敕为主。这一转变 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

[Two]、唐朝法律制度

〖One〗、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开元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Two〗、唐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造妖书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如不孝、不睦、不义等,有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如擅离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枉法贪赃等。此外还有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等。

〖Three〗、唐朝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共20等。除“十恶”等一些严重的犯罪外,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用铜来赎五刑。

〖Four〗、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Three]、唐朝谁用新骈体创公文

有韩愈、柳宗元、刘禹锡等人采用。白居易、元稹也以新的文体试行应用在朝廷的诏敕上,风气才为之一变。韩愈尤其是大力的倡导者,他有他的鲜明具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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