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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宋朝典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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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宋朝典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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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分为哪几个步骤
  2. 宋朝关于典卖契约有哪些基本规定
  3. 古代幕府制度与职官制度的关系

[One]、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分为哪几个步骤

〖One〗、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在四邻中,还有先上邻、后下邻的规定,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北宋后期又改为只问有亲之邻。

〖Two〗、3.过割赋役。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反者,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由于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严厉,两宋时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却千方百计地逃避赋税的现象十分普遍。

〖Three〗、4.离业。北宋仁宗时期专门规定买卖契约达成后,必须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以卖主租佃该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有利于官府赋税征收,以及减少土地纠纷:南宋时又反复强调这一规定。以上四个要素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极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Two]、宋朝关于典卖契约有哪些基本规定

宋代,典卖土地、房屋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被法律所承认并形成制度。

[Three]、古代幕府制度与职官制度的关系

〖One〗、“幕府”原指古代将军的府署(因军队出征,使用帐幕,故称),亦指运筹帷幕之大将。后世将地方军政大吏的府署称作幕府。幕府中的僚属称幕僚。故幕府制度也称幕僚制度。幕僚同编入正规官制的官吏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功能为:置备顾问、咨议谋划、参与决策、掌握机要、典属文书,乃至迎接宾客、经办庶务或代主巡行出使等,其中尤以参议决策和掌握机要为重。幕府制度在实施封建统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Two〗、沿革幕府制度上可溯到夏、商的家臣,西周的命士,战国的养士。真正意义上的幕府制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魏晋。

〖Three〗、秦汉是封建官制体系草创时期,分工不细,机制不完备,各级长官难以单独完成朝廷赋予的职守。于是,三公郡守开府自辟椽属、令史以为辅佐差使,就成为一种制度而保存下来。这些属官,初为官内编制,但在实践中逐渐与正规职官有别。在地方上更为明显。西汉州刺史为朝廷派出巡察郡国的官员,不能像郡守那样设置开府。一个刺史统数郡国,照顾不过来,遂“皆有从事史假佐”(《后汉书·百官志》),人员大多由刺史自己**。东汉时,刺史正式成为州级行政长官,更有了“皆自辟除”僚属的权力,幕僚机构随之膨胀。

〖Four〗、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封建官制紊乱,政治动乱,幕僚职能空前活跃,使幕府制度发展成熟。参军、记室、军师、主簿等幕称的出现,标志着不同于正官系列的幕僚机制在分工、职能方面趋于细化完善。汉代,三司(大司空、大司马、大司徒)开府,到了魏晋,凡有将军或持节都督等诸军事头衔而开府仪同三司者,不计其数,幕僚侵代和超越正官的现象也逐步达到顶峰,甚至幕府成为取代中央的霸府,并转换成新王朝的行政中枢。

〖Five〗、隋、唐统治者一度废禁自辟幕僚制度,但此后仍延续下来,并日趋完善。唐代节度使幕府编制是法定的,但朝廷又承认无编制限额的惯例。这时,辟用方式更加多样,拓宽了自聘幕僚的途径,强化了幕主与幕僚之间的主客关系。

〖Six〗、宋代中央对幕府制度限制较严,聘用由自辟改为中央任命,大量幕职编入正官。凡签书判官厅公事、节度观察防御团练推官、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等幕职官由中央任命。这意味着直接向中央政权负责,又有监督主官的职能,是幕府制度发展的一个转折。金、元、明三代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基本上采取了宋代的做法。

〖Seven〗、清代的职官制度更加完备,职官的分工细化,由国家委派幕职的制度已无存在意义,于是,幕僚又变为私聘。而且,被聘入幕者不必拘于出身德行;入聘后的地位,既非正官属吏,又无固定的任期和按品级规定的薪俸。他们只是各级幕主处理政务公事的智囊和代办。一般称师爷或老夫子。其主要职掌是刑名和钱粮两项。清代幕僚的地位,已不能像古之长史参军那样与正官相提并论了。

〖Eight〗、产生、发展的原因及特点幕府制度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权力过于集中,以及以人治为特征的统治方式,是造成幕府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使大量出身低微的士人把入幕当作唯一的进身之路,则是幕府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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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幕府# 制度# 幕僚# 宋朝# 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