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简述宋朝典卖制度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简述宋朝典卖制度以及宋朝关于典卖契约有哪些基本规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宋朝不动产买卖契约分为哪几个步骤
〖One〗、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在四邻中,还有先上邻、后下邻的规定,东、南为上邻,西、北为下邻。北宋后期又改为只问有亲之邻。
〖Two〗、3.过割赋役。契约上必须写明标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改换登记后,才能加盖官印。违反者,田产还原主,价钱一半没入官府。由于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够严厉,两宋时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却千方百计地逃避赋税的现象十分普遍。
〖Three〗、4.离业。北宋仁宗时期专门规定买卖契约达成后,必须转移土地的占有,卖主必须离业,不允许以卖主租佃该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有利于官府赋税征收,以及减少土地纠纷:南宋时又反复强调这一规定。以上四个要素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极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Two]、宋朝关于典卖契约有哪些基本规定
宋代,典卖土地、房屋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被法律所承认并形成制度。
[Three]、古代幕府制度与职官制度的关系
〖One〗、“幕府”原指古代将军的府署(因军队出征,使用帐幕,故称),亦指运筹帷幕之大将。后世将地方军政大吏的府署称作幕府。幕府中的僚属称幕僚。故幕府制度也称幕僚制度。幕僚同编入正规官制的官吏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功能为:置备顾问、咨议谋划、参与决策、掌握机要、典属文书,乃至迎接宾客、经办庶务或代主巡行出使等,其中尤以参议决策和掌握机要为重。幕府制度在实施封建统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Two〗、沿革幕府制度上可溯到夏、商的家臣,西周的命士,战国的养士。真正意义上的幕府制度,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魏晋。
〖Three〗、秦汉是封建官制体系草创时期,分工不细,机制不完备,各级长官难以单独完成朝廷赋予的职守。于是,三公郡守开府自辟椽属、令史以为辅佐差使,就成为一种制度而保存下来。这些属官,初为官内编制,但在实践中逐渐与正规职官有别。在地方上更为明显。西汉州刺史为朝廷派出巡察郡国的官员,不能像郡守那样设置开府。一个刺史统数郡国,照顾不过来,遂“皆有从事史假佐”(《后汉书·百官志》),人员大多由刺史自己**。东汉时,刺史正式成为州级行政长官,更有了“皆自辟除”僚属的权力,幕僚机构随之膨胀。
〖Four〗、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封建官制紊乱,政治动乱,幕僚职能空前活跃,使幕府制度发展成熟。参军、记室、军师、主簿等幕称的出现,标志着不同于正官系列的幕僚机制在分工、职能方面趋于细化完善。汉代,三司(大司空、大司马、大司徒)开府,到了魏晋,凡有将军或持节都督等诸军事头衔而开府仪同三司者,不计其数,幕僚侵代和超越正官的现象也逐步达到顶峰,甚至幕府成为取代中央的霸府,并转换成新王朝的行政中枢。
〖Five〗、隋、唐统治者一度废禁自辟幕僚制度,但此后仍延续下来,并日趋完善。唐代节度使幕府编制是法定的,但朝廷又承认无编制限额的惯例。这时,辟用方式更加多样,拓宽了自聘幕僚的途径,强化了幕主与幕僚之间的主客关系。
〖Six〗、宋代中央对幕府制度限制较严,聘用由自辟改为中央任命,大量幕职编入正官。凡签书判官厅公事、节度观察防御团练推官、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等幕职官由中央任命。这意味着直接向中央政权负责,又有监督主官的职能,是幕府制度发展的一个转折。金、元、明三代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基本上采取了宋代的做法。
〖Seven〗、清代的职官制度更加完备,职官的分工细化,由国家委派幕职的制度已无存在意义,于是,幕僚又变为私聘。而且,被聘入幕者不必拘于出身德行;入聘后的地位,既非正官属吏,又无固定的任期和按品级规定的薪俸。他们只是各级幕主处理政务公事的智囊和代办。一般称师爷或老夫子。其主要职掌是刑名和钱粮两项。清代幕僚的地位,已不能像古之长史参军那样与正官相提并论了。
〖Eight〗、产生、发展的原因及特点幕府制度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权力过于集中,以及以人治为特征的统治方式,是造成幕府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使大量出身低微的士人把入幕当作唯一的进身之路,则是幕府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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