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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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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审判机关

很多朋友对于唐朝审判机关和唐代地方官中谁负责判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
  2. 唐代地方官中谁负责判案
  3. 唐朝三司推事和三司使的区别

[One]、三司会审指的是什么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比较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比较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Two]、唐代地方官中谁负责判案

〖One〗、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Two〗、唐代地方审判机关划分为州、县二级。

〖Three〗、在州,刺史为长官,掌一州狱讼;尹、少尹为州佐贰官,是通判官,职掌“通判列曹”事务,包括法曹司法参军事和户曹司户参军事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Four〗、户曹司户参军事、法曹司法参军事分别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是为判官;录事参军是主典,行使勾检职能。在县,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

〖Five〗、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主典,主薄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Three]、唐朝三司推事和三司使的区别

〖One〗、三司推事,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Two〗、三司使,北宋前期比较高财政长官。后唐长兴元年(930年),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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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三司# 大理寺# 参军# 会审# 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