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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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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利与弊

很多朋友对于唐朝的利与弊和唐朝政事堂的设立反映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唐朝政事堂的设立反映了
  2. 吉林大学唐敖庆班利弊
  3. 唐朝制度有哪些

[One]、唐朝政事堂的设立反映了

〖One〗、中国唐宋时期宰相议事的地方。政事堂会议是常设的,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比较高决策机构。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权分立”

〖Two〗、政事堂后分列五房: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分理众事,供职者称为堂后官都是吏员,地位极为重要。

〖Three〗、唐初设政事堂于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原仅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是当朝宰相。其后,皇帝又以他官参加政事堂会议,称为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以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亦为宰相。唐中宗即位后,移政事堂于中书省。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改政事堂名为中书门下。但其后仍有称为中书政事堂或中书都堂。后晋时,又曾改名为政事厅。

〖Four〗、北宋前期沿唐制,以政事堂为宰相、参知政事议事办公处。政事堂囊括门下、中书和尚书三省的大部或主要职权,是比较高行政机构。政事堂下设舍人院,有知制诰或直舍人院,负责撰拟诏旨。还设孔目、吏、户、兵礼和刑等五房,分曹处理事务。元丰改制,中书所辖职事,分属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宰相、执政的议事办公处,仍设在原政事堂正厅,改称三省都堂,通常只称为都堂。此后宰、执的办公处设于尚书省的都堂,有时也称之为中书或政事堂。

〖Five〗、中华民国建立后,袁世凯于1914年5月3日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从而废除责任内阁制,使政事堂成为总统府的办事机构。1916年5月8日,袁世凯又改政事堂为国务院。

〖Six〗、政事堂制度是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三省长官在固定的时间、地点经常性地讨论军国大政、平衡互制、协调共济,最后由皇帝裁定的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权分立”。

〖Seven〗、在门下省的政事堂论政是政事堂的正常态;中书省的政事堂议政是政事堂制度的破坏;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是政事堂制度的瓦解。

[Two]、吉林大学唐敖庆班利弊

吉林大学唐敖庆班是吉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推出的一项精英班级计划,该班级以培养计算机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人才为目标。关于唐敖庆班的利与弊有以下几点:

1.教学质量较高:唐敖庆班相对于普通班级来说,拥有更加优秀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提供更加精细化和个性的教学,学习环境较好。

2.学科竞赛优势:唐敖庆班有较强的学科竞赛培养和指导,为学生参加全国及世界学科竞赛提供支持,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3.学术氛围浓厚:班级内部学术氛围良好,同学之间有更多机会进行交流和合作,有助于生的学术创新和发展。

1.竞争压力较大:作为精英班级,唐敖庆班的录取条件较高,学生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可能增加学生的压力和负担。

2.学科限制:加入唐敖庆班可能会注重计算机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学习,相对于其他合性班级,可能对其他学科的学习和发展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3.活动限制:为了保证班级的教学质量和学术发展,唐敖庆班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学习和活动要求,可能限制一部分社交和兴趣活动的时间和机会。

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兴趣选取是否加入唐敖庆班,综合考虑自身学习能力、兴趣爱好以及未来的发展目标,选取最适合自己的学习和成长路径。

[Three]、唐朝制度有哪些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比较多时有六百三〖Fourteen〗、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关于唐朝的利与弊,唐朝政事堂的设立反映了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政事# 门下# 唐朝# 尚书# 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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