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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皇帝当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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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皇帝当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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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朝科举如何核实身份
  2. 北宋科举流程
  3. 北宋科举制

[One]、宋朝科举如何核实身份

〖One〗、考生参加科举考试,必须先向州府递交状纸,即“投状”,上面列有姓名、乡贯、直系亲属三代情况,地方官据此审查考生是否具备应试资格。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特别严格:考生是否有宋朝的正式户籍——民籍,是否属本贯州府户籍,是否居住于户籍所在地,以上三个条件全部满足,考生才能参加科举。

〖Two〗、一方面,在科举的整个过程中,考生户籍资格的审查贯穿始终。一是提倡同行举人互查。根据宋朝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的诏令规定:“诸州长吏解送举人,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仍十人为保。保内有行止逾违者,连坐,不得赴举。”就是说按照户籍划分,十个考生为一保,这十个同保人里只要有一人违背了科举考试的规定,其他九人连坐,也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有这样一个规定,您的底细想不被其他考生查个彻底,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

〖Three〗、二是地方官吏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相当严格,不仅要把考生资料上报礼部,还要在本地公示,设置专项奖金,鼓励百姓监督举报。

〖Four〗、三是考生应试之际,先要在卷首标明贯籍或居住地。评卷结束后,考官复核户籍乡贯。最后是礼部贡院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仍是户籍。所以,在户籍上蒙混过关的可能性不大。

〖Five〗、另一方面,对于造假户籍参加科举考试的情况,在宋朝有一专用名词叫“冒贯应举”。朝廷对冒贯应举者处罚重、株连范围广。例如元祐七年(1092年)规定:凡是冒开封户籍的应举者,处以杖刑一百;已经及第者,取消进士资格;保官及相关官吏、耆长、书铺、知情者及帮助造假者,一律同罪处罚;同时借鉴试的同保人今后两次考试不准参加。

[Two]、北宋科举流程

〖One〗、士子在封闭考场中答卷,由中央派考官进行监考。

〖Two〗、受卷所:机构名,科举考试期间所设临时办事机构,掌收受试卷事宜。士子试毕交卷,由受卷官亲收,按交卷次序给签放出。

〖Three〗、誉录所:即抄写试卷,是用于杜绝舞弊的方法之一,举子的亲笔试卷称真卷,誉录后送归封弥官存档;誉录的卷子称草卷,送给考官评阅。

〖Four〗、弥封所:科举考试期间临时办事机构,负责糊盖试卷姓名事宜。

〖Five〗、收掌所:举子考完后将所有试卷交给受卷所,再由受卷所统一交给收掌所。

〖Six〗、对读所:职掌是核对誊录所送交的朱卷与墨卷是否完全一致,倘有讹误,即予改正。对读后,各对读生将姓名籍贯注明于墨卷之尾。

〖Seven〗、阅卷所:科举考试期间临时办事机构,负责考生试卷的批阅和筛选,将优质的策论诗赋交呈皇帝!

〖Eight〗、这一套流程下来是否像极了如今的高考,但在宋**场没有监控,考官如果受贿,在考场上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且宋朝**现象较多,所以国家选拔出来的都是些蛀虫,没有什么真才实学,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宋朝灭亡的必然性!

[Three]、北宋科举制

宋朝的科举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唐朝的制度,但有鉴于唐制中诸多积弊,又进行了广泛的改革。

宋朝科举,起初是一年举行一次。英宗治平三年(1065年),定为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到太宗时录取名额大增。

过去“工商杂类”出身的士人一直被排斥在仕途之外。宋朝冲破了这种限制,不讲门第出身,工商杂类自可应试。到北宋末年,甚至僧道亦可应试。只要有奇才异行便可录取。科举应试者范围的扩大,无疑对选才的质量是有好处的。

唐朝科举考试及第后,还要经过吏部考试合格才能任官。宋朝时,则一经考试录取,立即授官,简化了录用程序。因此,更能吸引士人孜孜苦读,以求闻达。

〖Four〗、殿试成为定制,考试制度变为三级

宋朝为了禁止谢恩于私门,于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下令,禁止考生称考官为“师门”,自称“门生”,以防考官考生结成政治集团,互相标榜,有碍于中央集权。乾德六年(968年),殿试成为定式,沿袭不改。这样一来,宋朝的考试制度就由两级制增为三级制,即州试、省试、殿试。

唐朝的主考官是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或礼部侍郎。宋朝的主考官则是临时差遣,年年不同,届届各异;还设有“权知贡举”即副主考官若干人,互相监督。这样,就限制了主考官的权力,以保证科举考试比较公正地录取人才。

北宋前期采用苏轼派的主张,大体上沿袭唐制。王安石变法,反对以诗赋取士,主张务实,进士的考试项目取消了诗赋,专考经义和时策,增设明法科。哲宗元祐时兼顾诗赋和经义两科,有诗赋进士,也有经义进士。

宋朝考试规则比唐朝严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防止考生作弊的制度。宋规定考生不准带书本入考场,但考诗、赋的一场可以携带查检音韵的工具书,如《切韵》、《玉篇》等。为防考生作弊,废除了这个礼节,考生的坐具、茶具全部撤去。考试时,连喝水都不允许,可见防范之苛刻,以后也成为定制。

其二,官员子弟的复试制度、宋代惩前代之失,一方面规定官员子弟可以参加考试;另一方面又规定,凡官员子弟都必须复试。

其三,废除考官与考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下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此后也成为定制。

其四,糊名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采纳了将作丞陈靖的建议,礼部复试后上奏合格进士名单,实行糊名,只报等级,不论姓名,等皇帝同意后再拆开宣布。咸平二年(999年),礼部会试时,朝廷另派官员在卷首封印,明道二年(1033年),各州考试也采用此法,从此形成了严格的糊名制度。

其五,誊录制度。宋真宗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下诏设置誊录院,专门负责誊录试卷。封卷官员密封了考卷之后,送誊录院,抄录时,由内侍二人监视,再派朝廷官员校对考卷的原本和副本,以副本交礼部阅卷定等级。自此以后,也成为定制。

其六,锁院制度。宋代科举考试虽由礼部主持,但礼部仅为具体办事机构,皇帝在考试前临时任命朝廷大员主持考试,称“知贡举”。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任命翰林学士苏易简等人为知贡举,苏易简等人受命之后,为表明他们公正,也为了避嫌,不再回家,住宿于尚书省贡院,锁门谢客,不与外人往来,从此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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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科举# 宋朝# 考生# 考试# 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