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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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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起诉制度

大家好,关于宋朝的起诉制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
  2. 宋朝的灭亡过程和时间

[One]、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

〖One〗、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Two〗、『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Three〗、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Four〗、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Five〗、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Six〗、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Seven〗、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Eight〗、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Nine〗、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Ten〗、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1〖One〗、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Two]、宋朝的灭亡过程和时间

〖One〗、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承五代十国下启元朝的朝代,分北宋和南宋两个阶段,共历十八帝,享国三百一十九年。

〖Two〗、960年,后周诸将发动陈桥兵变,拥立宋州归德军节度使赵匡胤为帝,建立宋朝。赵匡胤为避免晚唐藩镇割据和宦官专权乱象,采取重文抑武方针,加强中央集权,并剥夺武将兵权。宋太宗继位后统一全国,宋真宗与辽国缔结澶渊之盟后逐渐步入治世。

〖Three〗、1125年金国大举南侵,导致靖康之耻,北宋灭亡。康王赵构于南京应天府即位,建立了南宋。绍兴和议后与金国以秦岭-淮河为界,1234年联蒙灭金,1235年爆发宋元战争,1276年元朝攻占临安,崖山海战后,南宋灭亡。

关于宋朝的起诉制度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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