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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古代的法庭叫什么
〖One〗、大多数朝代都规定,大理寺判决的案件,须报刑部审批。明、清两代重大案件又实行了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的制度,俗称“三法司”断案。决狱之权虽在刑部,如大理寺不同意,仍要上奏皇帝再行裁决。
〖Two〗、清光绪二〖Fourteen〗、年(公元1898),曾把大理寺并入刑部,不久又分开仍称大理寺。针对有人常把“大理寺”误为僧人居住之地的情况,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遂改称为“大理院”,这一名称直使用到北洋政府时期,才算最终消失。
[Two]、鞫谳分司名词解释
〖One〗、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Two〗、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府亲自决断。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Three]、宋朝的判院是几品官
宋朝的判院官职实际上是六品官。宋朝时期,官员的品级制度分为九品,六品是其中比较高的一级。判院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职位,负责审判案件、执行刑罚等。所以判院一般担任六品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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